第十六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十七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十八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的宗旨、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二)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三)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情况;
(四)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代表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六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馆馆藏文物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二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办公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南京城墙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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