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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3-12-20 14:50来源:南京城墙网 作者:南京城墙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单位学术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设立“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工作的决策、指导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提出并协助单位领导审议本单位学术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为单位内部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审定科研课题的立项,推动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六条:组织本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及业务交流和培训活动,提议举办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展览。
第七条:论证、指导大型图录、丛书的编辑出版工作。
第八条:负责对申报职称的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对审核岗位竞聘的相关业绩进行考核,并负责向单位职称、岗位评定领导小组推荐。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具有一定造诣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道德高尚、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本单位有关规定。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单位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7-11人组成(需单数),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四章 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主任、副主任、具有副研(含)以上职称的业务人员及各部门主任或在相关领域确有学术造诣者可被选举为学术委员委员。
第十三条:换届选举
(一)委员须由上届委员及单位党委拟定候选人员名单,上届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二)选举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选举结果方能有效;
(三)选举大会须通过等额、差额、无记名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
(四)候选人赞成票须超过投票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当选;
(五)选举完成后须及时上报单位党委,并公示七天;
(六)新一届委员人选公示通过后,由委员内部选举出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单位学术研究的实际需要,聘用若干名顾问。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的权力;
(五)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六条:义务
(一)认真完成单位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努力推动本单位学术研究,积极参与单位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单位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并向单位领导提供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二次全体会议,商讨、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如有需要,也可随时召集举行。每次会议前,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并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以提高会议效率。
第二十一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责任编辑:南京城墙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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