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南京城墙博物馆)捐赠,规范南京城墙保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城墙)受赠活动,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南京城墙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南京城墙捐赠财产(包括实物、货币、服务等其他财产形式),以及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南京城墙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符合公益目的。南京城墙作为受赠人,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且保证该财产无权利瑕疵。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附条件捐赠财产的,南京城墙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
第五条 南京城墙接受捐赠方式:
(一)无偿捐赠:指捐赠人向南京城墙无偿捐赠财物(包括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二)赞助:指捐赠人向南京城墙提供资金或实物等商业性赞助;
(三)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附有条件的捐赠方式。
第六条 南京城墙接受捐赠的途径:
(一)文物、藏品(除城墙砖)等通过南京城墙博物馆进行捐赠;城墙砖通过南京古都城墙保护基金会负责的“颗粒归仓 守护城墙”活动进行捐赠。
(二)资金等通过南京古都城墙保护基金会进行捐赠并由基金会负责管理、使用。资金是指,各类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物资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具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资产),以及上述资产增值收入。具体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南京古都城墙保护基金会》中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南京城墙接受捐赠程序:
(一)捐赠人向南京城墙提出捐赠意愿并提供拟捐赠的类别、数量,如捐赠类别为文物,南京城墙将按照相关程序对拟捐赠文物进行鉴定,确认其价值;
(二)南京城墙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根据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财产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等问题,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南京城墙;
(四)南京城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包括境外捐赠人捐赠的文物、资金以及其他财物)。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确定。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确定的,由南京城墙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南京城墙根据捐赠人对南京城墙的贡献大小,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或奖励(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进行公开奖励的,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一)授予捐赠证书;
(二)回赠一定数量的礼品、纪念品等;
(三)授予荣誉证书;
(四)捐赠文物展出的,展牌标注捐赠人姓名。
(五)授予捐赠人在南京城墙展馆、展区等冠名权;
(六)双方商定的其他回报方式。
第十条 南京城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对以资金形式捐赠的财产应用于南京城墙场馆建设、文物征集、文物保管和保护、陈列布展及博物馆数字化管理投入等,但捐赠人与南京城墙就捐赠财产有约定用途的,南京城墙应当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对实物形式的捐赠财产,南京城墙进行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南京城墙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南京城墙均应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 南京城墙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十三条 南京城墙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贪污捐赠财产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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