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南京城墙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南京城墙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南京城墙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和赞助。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捐赠南京城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南京城墙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境外向南京城墙捐赠财产,可享受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城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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